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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颖与金樽、金鼎、金长军、陈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金樽,金鼎,金长军,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颖,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金樽,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金鼎,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金长军,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陈翠,住宜阳县。关于张颖与金樽、金鼎、金长军、陈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512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27执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书芳审 判 员  马毅义人民陪审员  曹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段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