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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阿力木·艾比保与李晓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xx,李xx,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979号原告阿某某,男,现住乌鲁木齐县。被告李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天米东区。被告中某某,地址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李晓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玛 依 努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