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黄善钦、邓菊香等与惠州惠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善钦,邓菊香,冯东娥,黄曼清,黄曼玉,黄文杰,黄曼秀,惠州惠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822号申请人黄善钦,男,汉族,1928年9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申请人邓菊香,女,汉族1935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申请人冯东娥,女,汉族,地址:广东省龙川县。申请人黄曼清,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黄曼玉,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申请人黄文杰,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申请人黄曼秀,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惠州惠康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命玲。关于黄善钦、邓菊香、冯东娥、黄曼清、黄曼玉、黄文杰、黄曼秀申请执行惠州惠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惠康医院应向申请执行人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435007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93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6469元,费用总计4444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惠康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