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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德利、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利,张天华,叶开霞,韩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德利,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天华,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叶开霞,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韩玉伟,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利与被执行人张天华、叶开霞、韩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玉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玉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3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