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614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章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章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14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章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广场公寓。法定代表人:郭海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建中,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东街4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章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章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2017)内09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