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湘德诉巩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湘德,巩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何湘德,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巩学珍,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汉,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巩学珍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湘德与被执行人巩学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3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仕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