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亮平与刘侯平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平,刘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亮平,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XX,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侯平,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侯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亮平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