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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俊玲、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玲,刘洋,徐杰,刘波,刘艳,临沂市华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3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军(曾用名李秀芹),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胡俊玲,女,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洋,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徐杰,女,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波,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艳,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贸开发区双岭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金明,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胡俊玲、刘洋、徐杰、刘波、刘艳、临沂市华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军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军的担保人侯传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馨居小区4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李军的担保人李秀芹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17年8月4日,李军主张该案已移交公安侦查,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侯传荣房产及其担保人李秀芹所有车辆的查封,对其主张提供了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案件移送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案件移送函,能够证明本案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军的担保人侯传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馨居小区4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军的担保人李秀芹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