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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立东、黄丽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东,黄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东,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黄丽琴,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立东与被执行人黄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立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丽琴向申请执行人陈立东支付货款1500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2225元,共计157249元。但被执行人黄丽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丽琴的银行存款1572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