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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小兰、董树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温小兰,董树锋,刘晓鹏,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212号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08号。法定代表人:邓浩,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玺明,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小兰,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董树锋(温小兰丈夫),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刘晓鹏,汉族,职工,住正宁县。被告: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住所地正宁县榆林子镇长乐村。负责人:冯小刚,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小兰、董树锋、刘晓鹏、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晓鹏、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晓鹏、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晓鹏、正宁县长乐九年制学校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徐 涛人民陪审员  姬亚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雷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