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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福荣申请执行孙改英、姚文生、王红霞、李水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荣,孙改英,姚文生,王红霞,李水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03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荣,女,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1号院。被执行人孙改英,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号院。被执行人姚文生,男,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号院。被执行人王红霞,女,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3号院。被执行人李水坡,男,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3号院。李福荣申请执行孙改英、姚文生、王红霞、李水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291号、(2016)郑黄证民字第787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自愿将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给借款人,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借期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抵押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顺河路2号院3号楼2单元13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734**号)的房产抵押给出借人,保证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孙改英、姚文生、王红霞、李水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9日权利人李福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改英、姚文生位于金水区顺河路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