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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文亮、邹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亮,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67号申请人陈文亮,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李云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青,女,汉族,1992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陈文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青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红桥城红桥村K1地块4栋2单元3层4号房屋。申请人陈文亮的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青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红桥城红桥村K1地块4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