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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崔全山与李修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全山,李修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642号原告:崔全山,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芳,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修森,男,汉族。原告崔全山与被告李修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崔全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全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全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崔全山负担。审 判 员 王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唐好林书 记 员 苏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