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艾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明,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艾国明。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艾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有保证金195488.41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向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金。2017年8月3日,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载明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恒达支行,帐号为43001592061052507495的银行账户有保证金195488.41元,且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从上述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95488.41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恒达支行,帐号为43001592061052507495的银行账户内保证金195488.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