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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德瑞电器有限公司,李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06号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金融机具礼品市场59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海,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崔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菲,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德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崔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池海,经理。被申请人:李玉祥,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庆云县城区。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德瑞电器有限公司、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德瑞电器有限公司、李玉祥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杨荣海以其所有房屋一套(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德瑞电器有限公司、李玉祥银行存款1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杨荣海所有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屋档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