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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达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山西通达冶金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788号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14676-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澍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通达冶金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170588),住所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弓宝敦。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达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薇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