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陈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019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海港城工业区龙升路。法定代表人:黄昭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忠,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华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29.59元,财产保全费4449.59元,两项合计1027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杰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