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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1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全军与胡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军,胡思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131号之二原告:周全军被告:胡思瑞原告周全军与被告胡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全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全军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周全军负担。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祁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