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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39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人民南路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802354895。法定代表人:李日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左枫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