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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银珠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银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银珠,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26日被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塔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银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河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银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0时40分,被告人谢银珠醉酒后驾驶黑P438**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塔河镇中央大街交通局门前与张某驾驶的黑PA2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谢银珠受伤。经检验谢银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2mg/100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银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银珠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银珠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常某、张某、于某某的证言;黑骏司��中心[2017]物鉴字第05201号乙醇检验报告;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谢银珠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银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银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银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人民陪审员  由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焦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