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巩华晨强制猥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巩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56号罪犯巩华晨,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桓台县。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鲁03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华晨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40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巩华晨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巩华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巩华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7年5月27日,桓台县司法局出具了桓司评字(2017)第3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巩华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巩华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