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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美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8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美进,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美进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23:57,被告人陈美进进入湄潭县黄家坝镇春光村后头坡组32号谭某家院坝内,见谭某一家已关灯睡觉,于是将谭某家房屋边上的一个蜂箱盗走,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家中,蜂箱中有正在饲养的蜜蜂及未收割的蜂蜜。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谭某被盗窃的蜂箱、蜜蜂及蜂蜜总价值人民币2080.00元。认为被告人陈美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陈美进的供述与辩解。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美进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美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美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釆纳。被告人陈美进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美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美进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美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方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