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秀坤、宋志雄等与白思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坤,宋志雄,宋立英,白思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隆尧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532号原告:朱秀坤,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宋志雄,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宋立英,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思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隆尧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L8E84M。法定代表人:范英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朱秀坤、宋志雄、宋立英与被告白思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隆尧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朱秀坤、宋志雄、宋立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秀坤、宋志雄、宋立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秀坤、宋志雄、宋立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堂人民陪审员 陈运杰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