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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明生与叶儒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生,叶儒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423号原告:许明生,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叶儒韬,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许明生与被告叶儒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叶儒韬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叶儒韬负担。本案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儒韬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儒韬于2016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儒韬归还原告许明生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叶儒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桂花审 判 员  詹苏燕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俊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