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平县盛基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盛基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镇平县盛基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平县盛基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豫13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镇平县盛基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应支付罚款11851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两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审判员 李庆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