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国、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张立全,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负责人:朱祝新,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海峰,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立全,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磊,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立全、王磊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立全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立全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建筑面积为1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6.46平方米)楼房两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立全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张立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张立全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立全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