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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武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玲,武翔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财保70号申请人张淑玲,女,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武翔宇,男,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淑玲与被申请人武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武翔宇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翔宇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包尚放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