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显良与罗家贵、许家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显良,罗家贵,许家保,许家旺,许显荣,许显义,普建伟,许显忠,许显会,许显寿,许家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073号原告:许显良,男,彝族,1977年5月9日生,农村居民,住通海县。被告:罗家贵,男,彝族,1968年8月27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家保,男,彝族,1976年4月30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家旺,男,彝族,1966年3月25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显荣,男,彝族,1970年1月26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显义,男,彝族,1970年12月11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普建伟,男,彝族,1989年11月12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显忠,男,彝族,1963年4月14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显会,男,彝族,1969年4月10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显寿,男,彝族,1981年12月22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家林,男,彝族,1936年10月15日生,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许显良与被告罗家贵、许家保、许家旺、许显荣、许显义、普建伟、许显忠、许显会、许显寿、许家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交纳560元,由原告许显良负担。审判员 范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文学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