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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建彬、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建彬,王洪伟,王猛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66号申请人:牛建彬,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王洪伟,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猛猛,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牛建彬与被申请人王洪伟、王猛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牛建彬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伟、王猛猛银行存款82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洪伟、王猛猛银行存款827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牛凉飞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56幢2—201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