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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文成林与重庆昌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林,重庆昌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341号原告:文成林,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昌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桥坪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程巧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林与被告重庆昌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成林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