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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宪志与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宪志,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周宪志,男,193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朝,江苏中立信律师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法定代表人:俞志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宪志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4)仪陈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应偿还周宪志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461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因被执行人仪征市大仪镇盛棠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宪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成河审 判 员  许翠华代理审判员  糜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隽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