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号。负责人:莫加玉,男,194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融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号(工务段大门口)。负责人:李旭光。上诉人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御城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旭辉融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东御城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东御城小区由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开发建设房出售,根据东御城商住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小区内部设置环形路结构,行车通畅,步行快速,通达良好的交通组织。同时,满足环形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的要求。规划图没有规划设办幼儿园,开发商突然于2013年把13栋租出作幼儿园,并将西面疏散道路封闭占用。业主认为开发商封闭占用疏散道路的行为违法,反映到融安县。于2013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开发商违反了《消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开发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5000元。开发商为了其疏散道路占为已有,于2013年9月5日向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住建局在东御城规划平面图上盖公章“签同意局部功能变更”。之后拿到县公安消防大队要求变更,因与上述处罚不符,被拒绝。不得已采取越级审批办法,跑到柳州市审批,同样在平面图上盖公章,认为审批通过。其余并无任何变更手续。按照商品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经规划部门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业主没有接到变更书面通知和设计单位同意书。为此,业主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已转县住建局答复,答复文是:“局部变更东御城小区使用功能,变换消防道路以满足消防要求,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疏散道路,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疏散道路”等,住建设局答复文中一字不提什么法律作变更依据。业主共有的道路属实,原是疏散道路属实,疏散道路禁止变更属实,请求重新审理,将疏散道路,恢复原状。被上诉人旭辉融安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东御城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旭辉融安分公司将占用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幼儿园活动场所)恢复原状;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旭辉融安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旭辉融安分公司于2013年将位于融安县东御城小区13栋西面道路封闭作为北大迪米亚融安东御城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融安县东御城小区的业主认为旭辉融安分公司占用消防疏通道路的行为违法,反映至融安县。融安县于2013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旭辉融安分公司占用疏散通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旭辉融安分公司处罚5000元。旭辉融安分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并得到同意“局部变更东御城小区使用功能,变换消防通道以便满足消防要求”,并且于2013年9月29日得到柳州市消防支队审批通过。2014年9月9日,融安县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东御城业委会认为旭辉融安分公司、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柳州市消防支队无权变更疏散通道为幼儿园活动场所,侵犯了东御城业委会的合法权益,为此,东御城业委会起诉至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东御城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诉道路原为疏散道路,现已经变更为北大迪米亚融安东御城幼儿园的活动场所。涉诉道路使用功能的变更,系旭辉融安分公司申请并经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且得到柳州市消防支队的审批。同时,本案涉诉道路变更为北大迪米亚融安东御城幼儿园的活动场所,并未影响到东御城小区业主的出行便利。现在东御城业委会诉请旭辉融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融安东御城商住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一份,拟证实涉案的幼儿园在原来的规划里面是消防通道。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办公室拍摄而来,不能确定该图片是否与行政机关存档的规划图纸一致,其真实性不能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分析,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东御城业委会认为旭辉融安分公司侵占小区共同道路,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该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东御城业委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有权代表小区业主提起诉讼。东御城业委会虽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可以自己名义诉讼,但在东御城业委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即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东御城业委会的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融安东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媚媚审判员 丘洪兵审判员 谭皓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怡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