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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8732周茂坤与严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坤,严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732号原告:周茂坤,男,194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严金喜,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茂坤与被告严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茂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茂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周茂坤已预交),由周茂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