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8732周茂坤与严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坤,严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732号原告:周茂坤,男,194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严金喜,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茂坤与被告严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茂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茂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周茂坤已预交),由周茂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