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湾名仕金典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东路99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6767H。法定代表人:汪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码头综合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64724802A。法定代表人:颜松辉。被执行人厦门海沧湾名仕金典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88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58304X。法定代表人:陈莉玲。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湾名仕金典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涉及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地下××号车位。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查封车位暂不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