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仕刚与张保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刚,张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黄仕刚,男,1981年6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张保英,女,1988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在执行黄仕刚与张保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保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承担黄朝富、黄朝升从2015年7月起到2016年12月止,共18个月合计7200元的抚养费,但被执行人张保英未能如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保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保英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黄仕刚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