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10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060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在能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乐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60号之三原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39号4楼。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乐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北路颐和家园综合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芳,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在能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镇江中房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611元,减半收取138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5.5元。审 判 员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