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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光升与吴勇、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升,吴勇,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626号原告:程光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吴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基林。原告程光升与被告吴勇、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百爱用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光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勇、百爱用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光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代偿款50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和追偿借款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勇于2013年7月10日向舒城县农村合作银行五里支行借款50万元,由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被告百爱用品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吴勇迟迟不还本金和利息,后舒城县农村合作银行五里支行(以下简称五里支行)分别在2014年12月23日分两期扣划了金诚担保公司50万元本金,利息吴勇在2014年3月20日后一直未付。债权转让人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代偿款,但两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吴勇、百爱用品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详见附卷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据二、五里支行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了该支行印章),证明金诚担保公司为两被告代偿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证据三、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吴勇向五里支行借款50万元及金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四、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百爱用品公司为金诚担保公司给吴勇的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实。证据五、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金诚担保公司将吴勇、百爱用品公司欠其50万元代偿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证据六、通知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手机信息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两被告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金诚担保公司对吴勇、百爱用品公司享有的债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系原件,证据二系担保债权人核对的金诚担保公司清偿担保债务的收款凭证复印件,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证明金诚担保公司对被告吴勇、百爱用品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即追偿权有证明力。因此认定,被告吴勇于2013年7月11日向五里支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8%,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由金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百爱用品公司为该笔借款向金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吴勇仅结息至2014年3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金诚担保公司向五里支行清偿了吴勇前述借款本金499999元,支付利息1元,合计500000元。此后,借款人向金诚担保公司偿还了3万元。另借款人吴勇收到前述50万元借款时,曾向金诚担保公司交付了10万元保证金;二、金诚担保公司将前述担保债权转让给程光升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五系原件,证据六为电子数据,真实合法,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对于证明本案的债权转让事实具有证明力。确认金诚担保公司清偿担保的债务后,除偿还了前述3万元外,两被告未有清偿该债务(即代偿款)余款,2017年6月20日,金诚担保公司将此担保债权即50万元的追偿债权转让由原告享有,同时,原告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了两被告。本院认为,金诚担保公司与两被告间是保证担保合同关系,金诚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吴勇追偿,并同时要求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人百爱用品公司连带清偿,即享有追偿权。但吴勇借款时交付的保证金10万元应予以抵付,已偿还的3万元应予扣除,金诚担保公司的追偿款余额实为37万元。金诚担保公司与原告间系债权转让合同关系,金诚担保公司将对两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原告后,原告即享有该债权。同时在债权转让通知两被告即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吴勇即负有向原告偿还代偿款的义务,被告百爱用品公司作为担保人依然对转让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金诚担保公司转让的债权代偿款数额是50万元,但追偿款的余额实为37万元,因此,转让的债权代偿款仅为37万元有效。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代偿款50万元等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光升受让的债权即代偿款37万元;二、被告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程光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被告吴勇、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原告程光升负担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