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波与王继东、程海松、汤子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波,王继东,程海松,汤子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193号原告:王玉波,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继东,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程海松,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汤子利,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女,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玉波与被告王继东、程海松、汤子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波撤诉。本案受理费3140.00元,减半收取计1570.00元,由原告王玉波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