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3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明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356号之五被执行人黄明全。被执行人黄明全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明全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二万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财产查询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明全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619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98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00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1925元后,现被执行人黄明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明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