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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23号原告:张建忠。委托代理人:邓庆娥,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审判员  尚学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盖辽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