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丹凤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白下区桃花眼美容中心、赵英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丹凤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桃花眼美容中心,赵英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丹凤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1号瑞鑫兰庭919、920室。法定代表人:王米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桃花眼美容中心,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号****室。经营者:赵英博。被执行人:赵英博,男,汉族,1993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南京丹凤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白下区桃花眼美容中心、赵英博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市白下区桃花眼美容中心、赵英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丹凤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