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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永恒与宋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恒,宋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19号原告:付永恒,男,1982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常春(曾用名宋长春),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永恒与被告宋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宋常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常春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百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