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永恒与宋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恒,宋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19号原告:付永恒,男,1982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常春(曾用名宋长春),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永恒与被告宋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宋常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常春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百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