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57号起诉书文号西检刑诉[2017]55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邹鑫出生年月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槎溪镇强制措施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前科劣迹无羁押场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指控事实2017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邹鑫适用姜某的身份证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南街家合宾馆登记入住208号房。当晚,被害人杨某携带新购买的苹果7手机到房间找邹鑫教自己使用。2017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邹鑫趁杨某熟睡之际,将其苹果7手机盗走。后以2000元销赃,账款被其挥霍一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678元。2017年5月3日晚上19时许,民警在丁公路七天酒店抓获被告人邹鑫。指控罪名盗窃罪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邹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邹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徐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袁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