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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后巧红与王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巧红,王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138号原告后巧红,男,1974年4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贵红,男,1989年11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后巧红与被告王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后巧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后巧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后巧红负担。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谈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