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法民、闫海霞等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法民,闫海霞,姚大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36号之一申请人闫法民,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哈令市。申请人闫海霞,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申请人姚大蕊,女,194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住所地义马市跃进路中段。闫法民、闫海霞、姚大蕊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闫法民、闫海霞、姚大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8956.23元及本案诉讼费4723元、执行费415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跃进煤矿银行存款287834.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