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彪、陈国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彪,陈国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515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华,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彪,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邵阳县。被告:陈国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彪、陈国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飞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新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