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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波与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波,男,汉族,四川省人,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祁彦武,男,汉族,西安市人,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祁彦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拉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拉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祁彦武、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706844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开立账户,账户余额为95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684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员 晋美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