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志强与舞钢市交通管理局、舞钢市庙街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强,舞钢市交通管理局,舞钢市庙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166号原告:贺志强,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钢市交通管理局;住所地:舞钢市文化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职务局长。被告:舞钢市庙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钢市庙街乡庙街村;法定代表人张银鸽,职务乡长。原告贺志强与被告舞钢市交通管理局、舞钢市庙街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贺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