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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邵军荣、邵海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军荣,邵海敏,李艳萍,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军荣,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海敏,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萍,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上诉人邵军荣、邵海敏因与被申请人李艳萍、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军荣、邵海敏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以借条落款处没有李艳萍的名字为由,仅凭张超庭审时认可为借款人,判决李艳萍不承担还款责任,于理于法不通。2.李艳萍亲笔书写借据,且申请人将借款现金亲自交予李艳萍,这些事实开庭时张超及李艳萍的代理人张超均承认,因此李艳萍是借款的债务人,应与张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军荣、邵海敏作为出借人,如果认为李艳萍与张超为共同借款人,就应在李艳萍书写借条时,让李艳萍在借条上添加李艳萍本人的签名,而不是只写张超的名字并加盖张超手章。邵军荣、邵海敏申诉主张李艳萍对涉案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邵军荣、邵海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军荣、邵海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