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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韩远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远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61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海,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韩远南,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海与被执行人韩远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张玉海于2017年8月3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海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梦阳 微信公众号“”